■ 姜愛華
附表
《征求意見稿》有關“績效”的規(guī)定 | |||
章 | 條款 | 主要內容 | 相關表述 |
第一章總則 | 第三條 | 將“講求績效”作為五大原則之一 |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誠實信用和講求績效原則” |
第五條 | 政府采購應當實現績效目標 | “政府采購應當實現績效目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落實預算績效目標要求。使用企業(yè)國有資產或者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有利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防范長期運營風險?!?/span> | |
第三章政府采購政策 | 第二十八條 | 將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納入項目績效目標,并在采購全過程中落實 | “采購人應當將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納入項目績效目標,在預算編制、需求確定、采購方式和競爭范圍選擇、項目評審、合同履約管理等環(huán)節(jié)落實?!?nbsp; |
第四章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 第三十條 | 內部控制制度要落實績效目標要求 |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落實績效目標要求、促進市場競爭、維護公共利益、防范采購風險。” |
第三十一條 | 采購需求管理的目標是實現項目績效目標 | “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和其他要求。” | |
第三十二條 | 可以根據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確定采購需求 | “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前,可以根據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需要,開展需求調查。采購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span> | |
第三十七條 | 創(chuàng)新采購應明確擬采購創(chuàng)新產品的績效目標 |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明確擬采購創(chuàng)新產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最高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產品購買成本以及最低質量標準,通過合理的風險分擔和收益激勵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創(chuàng)新活動?!?/span> | |
第三十九條 | PPP采購鼓勵市場主體提出提高項目運行績效的解決方案 | “通過有效競爭,鼓勵市場主體提出減少政府支出責任、提高項目運行績效的解決方案?!?/span> | |
第五章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 | 第五十九條 | 競爭性談判適性情形包括可以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以確定主要功能或績效目標 | “競爭性談判是指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咨詢,確定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和主要最低需求標準,需就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協商談判的采購方式?!?/span> |
第六十條 | 談判文件應明確采購項目主要功能或績效目標 | “除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外,談判文件還應當明確以下內容:采購項目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主要最低需求標準;……” | |
第六十四條 | 創(chuàng)新采購適用情形包括能夠明顯提高績效目標的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創(chuàng)新采購方式采購:……(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設等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通過應用新技術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夠明顯提高績效目標的?!?/span> | |
第六十五條 | 創(chuàng)新采購訂購概念交流階段形成的談判文件中應包括創(chuàng)新產品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 | “訂購階段遵循下列程序:(一)概念交流。采購人組成談判小組,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討論交流,形成談判文件,并向所有參與概念交流的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應當主要包括創(chuàng)新產品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 | |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管理 | 第七十二條 | 合同定價方式可以采用績效激勵 | “有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約資源和提前交付能夠更好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等情形的,采購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績效激勵條款,依據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滿意度或者資金節(jié)約率等支付合同價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采用固定價格、成本補償與績效激勵相結合的組合定價方式?!?/span> |
第七十三條 | PPP合同條款應明確績效考核標準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明確項目資產權屬、風險分擔、項目運營責任和回報、績效考核標準、臨時接管、直接介入以及合同變更、中止、解除情形等內容?!?/span> | |
第八章監(jiān)督檢查 | 第一百零一條 | 重大項目和PPP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應經專項審計納入決算后提請人大審批 | “國家重大投資項目或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執(zhí)行本法情況,應經專項審計后納入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span> |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